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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本科职业院校招生方案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2024-05-27 22:08:56 | 19教育网

办学层次:专科院校类型:工科院校性质:民办
标识代码:4151014175隶属于:——
最近经常有小伙伴私信询问四川本科职业院校招生方案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章程相关的问题,今天,19教育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四川本科职业院校招生方案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2022年内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2022年内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 收费标准 、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名称: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二、学院代码: 12640(国标代码)

5176( 四川 省招生代码)

三、办学类型: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四、办学层次: 高职(专科)

五、校址: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四段199号

六、录取规则

1.实行“学院负责、省教育 考试 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执行教育部及各生源省份的有关政策,贯彻实施高 校招 生“阳光工程”,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2.调档比例:对实行“ 平行志愿 ”的省(市、自治区)原则控制在105%以内,对未实行“平行 志愿 ”的省(市、自治区)原则控制在120%以内。

3.对于进档考生,艺体类专业只限于美术与设计类考生,在文化、专业成绩均符合四川省专科批控制线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余类专业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4.专业录取:我院录取采用“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办法。对已经投档的考生,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由我院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如我院第一专业志愿完成招生计划,则录取结束;如我院第一专业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由我院在剩余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依此类推,直至完成招生计划。如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则按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由我院在剩余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若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作退档处理。

5.录取照顾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加分后总分达到录取控制 分数线 的考生与其他无加分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同等对待。

6.在总计划不变的情况下,可调剂各分专业计划。

7.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外语语种不限,但进校后我院外语只提供英语教学。

七、身体要求

我院各专业身体要求严格遵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 工作 指导意见》执行。

特别说明:旅游管理专业、酒店管理专业因 就业 的需要,建议男生身高不低于168cm、女生身高不低于158cm。

八、录取与入学

1.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学院招生网站公布录取结果,并及时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 书 。

2.凡在我院规定报到的时间截止后20天之内,未到学院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学生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3. 新生 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九、 毕业 证颁发

学生在规定 学习 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颁发国家承认并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专科毕业 证书 。

十、奖、贷、助学措施

我院建有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实施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就业资助、勤工助学等多种方式并举的资助办法,同时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保障每位学生顺利入学。

十一、收费标准

学生的 学费 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十二、联系方式

电话: 0832-2262435、2265927、2075735

网址:

招生网: 19教育网

四川本科职业院校招生方案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2022年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招生简章

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是一所公办专科院校,位于四川省自贡市,学院前身是始建于1918年的仁济护士学校。现有医学美容技术等专业,下面就由我带大家了解一下“2022年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招生简章”,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2022年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三年制普通类大专、对口高职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章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全称为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是经四川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施专科层次医药卫生类职业教育,地址为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东部新城校区,邮编643000。

第三条 我院培养的专科层次人才学制三年,毕业后由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颁发全日制大专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招生过程中的计划落实与调整,录取标准确定与结果审核等重要事项做出决策。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院领导、纪检监察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及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在上级监察部门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监督职责,负责监察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的制度建设、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督考、录取名单的复核、纪律执行情况等。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为党办、行办、纪检监察处负责人。

第六条 学院设立招生就业处承担招生相关日常管理工作,招生工作服从分管院长领导,负责组织落实学院各类生源的招生宣传、咨询、选拔与录取任务。

第七条 学院主要领导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分管院领导对招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负相应领导责任;招生、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和专业院系负责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廉政建设等履行相应职责;招生、纪检监察等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我院分省分专业计划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院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

第九条 我院专科生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含各专业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招生代码,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按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科学、安全、平稳、有序”的原则;实行“学院负责,考试院监督”的管理体制,对考生实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105%,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在专业志愿优先的基础上成绩优先的录取办法。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愿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考生分数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政策加分或降分投档录取的考生一视同仁;按志愿录取的考生一律不退档。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国家卫计委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特别提醒:因医药卫生类专业的特殊性,患有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学院不予录取。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在1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甚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学院助产专业仅招收女生,其余各专业招生计划男女生比例无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议报考护理、助产、医学美容技术专业的女生身高158cm以上;建议报考护理、医学美容技术专业的男生身高168cm以上。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学费标准: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七条 奖、助、贷学措施:学院按国家规定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者可在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学院资助咨询热线:0813-8283562。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

招生热线:0813-8283555、8283666、8283663;

纪检监察电话:0813-8283589;

学院官网:http:// www.svchr.edu.cn ;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通过我院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院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本科职业院校招生方案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学院全称:四川城市职业学院,英文译名为Urb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Sichuan,学院代码为14175。

第二条学院地址:

成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洪河中路351号。

眉山校区:四川省眉山市岷东新区岷东大道南段1号。

第三条我院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学院的举办方为四川新概念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主管部门为四川省教育厅。

第四条我院是以全日制普通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兼顾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和岗位技能短期培训的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五条毕业证书的发放:学生在校修读期间,完成教学计划所列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毕业时颁发由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具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院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其具体职责是:

1.确定学院招生规模;

2.制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和工作细则;

3.决定学院招生计划分配;

4.讨论决定招生录取重大事宜。

第七条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招生录取工作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教育思想、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

2.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分配;

3.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与研究;

4.负责生源基地规划和建设;

5.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学院设立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提出的有关问题或举报。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招生就业办公室提出各专业招生计划建议方案,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查,并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学院跨省招生计划以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报四川省教育厅同意、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学院在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与《学院2021年招生简章》上公布。

第四章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学院实行教育部规定的“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负责按当年的招生录取政策处理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四条学院严格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新生进校后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以英语为教学语种。个别专业对应职业岗位需要开设其它语种试点教学班,学生自愿报名参加试点班。凡是录取时对外语有单科成绩明确要求的专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将视投档我院的生源情况统一划定外语单科成绩,并将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学院对报考我院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普通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院录取将遵循平行志愿投档原则,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察,择优录取。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

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院录取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

2.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总分优先的原则,将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各专业之间不设级差分;当考生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调配到还未满额的其它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我院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成绩认定与录取原则:

1.我院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认定

我院所有艺术类、体育类招生的专业成绩以招生计划投放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2.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招生计划投放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批次最低控制线,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合格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依据专业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对学生进行健康和考试成绩的全面复查。经复查确认为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我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学院抽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并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参与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2021年全国普通高考或我省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单独考试。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备案标准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四条退费办法:按《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在设置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多项资助措施。

第七章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六条学院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的《录取查询》中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七条我院招生录取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1.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为:

2.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咨询电话为:028-84683030、84683131(可传真)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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