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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平行志愿规则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由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考委)统一领导,由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考办)组织实施。省招考委根据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报名1.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
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3)身体健康;(4)单人户口考生的户籍、学籍时间要求: 2009年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单人户口考生(含和非直系亲属户口在一起的考生),要求在辽宁省的户籍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为一年以上、高中学籍为三年;其中往届考生辽宁省户籍若在三年以内,还须具备辽宁省中学毕业证书;现役军人子女以及特殊情况的考生,在辽宁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户籍、学籍未达到规定时限要求的,须经市招考办审核,报省招考办审批。 2010年在我省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单人户口考生(含和非直系亲属户口在一起的考生),要求在辽宁省的户籍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为二年以上、高中学籍为三年;2011年在我省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单人户口考生(含和非直系亲属户口在一起的考生),要求在辽宁省的户籍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为三年以上、高中学籍为三年;其他考生的报名要求同2009年。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3.考生须持户口本(农村考生无户口本者应持乡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年龄在16周岁以下未发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必须在其户口所在的少数民族自治县报名并参加考试,才能享受相应的高考录取照顾政策,在其他地区报名、考试不享受此项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应届高中毕业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到县(区)招考办申请报名。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户口所在市内的学籍所在县(区)报名。应届少数民族双语考生可在学籍所在县(区)报名。经教育厅批准在辽宁全省范围内招生的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户口未迁到学校所在地的应届毕业生,持户口本、学籍证明等证件可在户口所在地、也可在学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考报名。 往届生(含社会人员)一律到户口所在县(区)招考办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长期在我省工作的外省职工子女及我省因上述原因在外省借读的考生,因我省实行分省命题,考试内容与其他省(市、区)不同,不能借考,必须回户口所在地报名。4.只有实行
朝鲜语、
蒙古语和
汉语“双语”教学的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的少数
民族学生和按原省教育厅、省民委同意在凌源、建平、北票、建昌高中附设蒙生班学习的蒙古族考生,方可报名参加高考“民族语文”、“汉语文”科目考试。5.考生报名时须认真、准确填写《辽宁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信息表》,并对打印出的《2009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报名登记表》进行认真校对,确认无误后考生本人签字。6.考生报名时均须签写《2009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诚信高考承诺书》,承诺本人符合高考报名条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报名结束后本人任何信息不再改动、自觉遵守高考各项规定等。7.考生报名时需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8. 报名日期按省招考办关于高考报名工作的通知执行。9.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实行中学和县(区)、市招考办三级审查责任制度。各市、县(区)要在本级招考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招生考试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参加的高考报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管理、协调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各市、县(区)必须高度重视、严格管理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实行户籍学籍双认定、居民身份证核查、报名资格公示等各种行之有效的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加大对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杜绝因招生考试部门人员渎职出现考生凭虚假材料报名的现象。严禁“高考移

2019年辽宁高考农村专项计划招生办法报名条件
农村专项招生
,继续实施教育部有关高校面向我省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简称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和辽宁省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简称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有关规定如下:
(一)实施区域
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和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的实施区域划定为我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和民族自治县(市),即:朝阳、建平、喀左、北票、凌源、建昌、义县、阜蒙、彰武、康平、岫岩、桓仁、清原、新宾、西丰、本溪、宽甸、凤城、北镇等19个县(市)。
(二)报考条件
1.考生报考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辽宁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
(2)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均须在实施区域范围内,且考生本人须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3)考生本人须具有在实施区域内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4)考生户籍、学籍所在地须在同一县(市)。
2.考生报考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辽宁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
(2)考生本人须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3)考生本人须具有在实施区域内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4)考生户籍、学籍所在地须在同一县(市)。
(5)高考总成绩(加分总分)须达到辽宁省普通类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含20分)以上。
(三)招生办法
1.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本科一批投档工作开始之前进行。
2.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
(1)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单设录取批次,采用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设3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实行“征集志愿”补充录取(视情况确定进行一次或是两次)。省招考办将通过高考志愿网报系统公布剩余计划情况(同时在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公布,网址为
)。
已经填报了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志愿、经审核符合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报考条件且未被录取的考生,方可填报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征集志愿”。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征集志愿”视为自动放弃。
“征集志愿”采用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设3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投档录取工作安排在我省普通类本科一批第一阶段录取工作结束之后、本科二批投档工作开始之前进行。
(2)投档规则:先在普通类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如普通类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再在普通类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含20分)以上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3)对于已经投档并应被录取的考生,不允许考生自愿申请退档。
(四)公示及责任追求
1.考生资格名单和高校录取名单将在省、市、县招考部门网站和考生所在中学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2.对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将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019年辽宁高考高校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农村招生规定
19教育网(https://www.0919edu.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2019年辽宁高考高校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农村招生规定的相关内容。
,继续实施教育部有关高校面向我省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简称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和辽宁省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简称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有关规定如下:
(一)实施区域
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和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的实施区域划定为我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和民族自治县(市),即:朝阳、建平、喀左、北票、凌源、建昌、义县、阜蒙、彰武、康平、岫岩、桓仁、清原、新宾、西丰、本溪、宽甸、凤城、北镇等19个县(市)。
(二)报考条件
1.考生报考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辽宁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
(2)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均须在实施区域范围内,且考生本人须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3)考生本人须具有在实施区域内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4)考生户籍、学籍所在地须在同一县(市)。
2.考生报考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辽宁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
(2)考生本人须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3)考生本人须具有在实施区域内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4)考生户籍、学籍所在地须在同一县(市)。
(5)高考总成绩(加分总分)须达到辽宁省普通类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含20分)以上。
(三)招生办法
1.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本科一批投档工作开始之前进行。
2.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
(1)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单设录取批次,采用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设3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实行“征集志愿”补充录取(视情况确定进行一次或是两次)。省招考办将通过高考志愿网报系统公布剩余计划情况(同时在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公布,网址为
)。
已经填报了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志愿、经审核符合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报考条件且未被录取的考生,方可填报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征集志愿”。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征集志愿”视为自动放弃。
“征集志愿”采用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设3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投档录取工作安排在我省普通类本科一批第一阶段录取工作结束之后、本科二批投档工作开始之前进行。
(2)投档规则:先在普通类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如普通类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再在普通类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含20分)以上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3)对于已经投档并应被录取的考生,不允许考生自愿申请退档。
(四)公示及责任追求
1.考生资格名单和高校录取名单将在省、市、县招考部门网站和考生所在中学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2.对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将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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